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鞏固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着力點,完善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制度和組織保障。
第三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機構編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保證黨的全面領導,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
(二)堅持優化協同高效。适應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力求科學合理、權責一緻,科學審慎設置黨和國家機構,統籌謀劃好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力求有統有分、有主有次,理順黨的領導體系和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之間的領導指揮關系,明确其他各個體系的職責定位,完善黨和國家機構布局;力求履職到位、流程通暢,統籌幹部和機構編制資源,提高各類組織機構貫徹落實黨的決策部署的效率,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
(三)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一經确定必須嚴格執行,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有效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堅持機構編制瘦身與健身相結合。适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機構編制,嚴控總量、統籌使用,科學增減,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妥善處理嚴控機構編制與滿足發展需要之間的關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和調整,适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各類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全國機構編制工作。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并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服從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落實黨和國家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機構改革、體制機制、機構、職能、編制和領導職數等規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構編制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設立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本地區機構編制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明确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鄉鎮、街道的機構編制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
第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歸口本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機構編制具體事宜。
第三章 動議
第八條 機構編制工作動議應當根據黨中央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提出。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由黨中央啟動。
地方各級黨委可以提出本地區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并組織力量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項和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上級黨委同意後方可研究推進。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根據規定權限,對本地區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提出動議。
各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動議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可以由部門決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機構編制工作的動議應當由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讨論決定。
各地區各部門提出機構編制工作動議必須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 論證
第十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應當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組織論證。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應當有利于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體系,職責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裝力量體系,聯系廣泛、服務群衆的群團工作體系,有利于推動各類組織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行動、增強合力。
第十一條 機構設置應當科學合理,具有比較完整且相對穩定的獨立職能,能夠與現有機構的職能協調銜接。
統籌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應當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加強歸口協調職能,統籌本系統本領域工作。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黨的有關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系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
地方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應當保證有效實施黨中央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的機構職能應當同中央基本對應。除中央有明确規定外,地方可以在規定限額内因地制宜設置機構和配置職能,嚴格規範設置各類派出機構。地方可以在規定權限範圍内設置和調整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内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适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制配備應當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
第十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研究論證機構編制事項時,應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合法合規性審查,重大問題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研究論證時應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五章 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審批機構編制事項應當按程序報批,嚴格遵守管理權限。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必須報黨中央審議批準。
各部門提出的機構編制事項申請,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後報本級黨委審批。需報上一級黨委及其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的,按程序報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授權審批機構編制事項。
地方黨政機構設置實行限額管理,各級機構限額由黨中央統一規定。地方黨委提出機構編制事項申請,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後報本級黨委審批。
地區或者部門專項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方案,由有相應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審議批準。超出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重大問題,黨委(黨組)在審議後應當向上一級黨委請示報告,上一級黨委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凡屬機構編制重大問題,應當由黨委(黨組)或者機構編制委員會集體讨論作出決定。黨委(黨組)和機構編制委員會審議機構編制議題的程序,應當符合黨内法規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主要就以下内容對機構編制議題進行審議:
(一)是否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二)是否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内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
(三)是否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四)是否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除調整機構編制外的其他解決辦法;
(五)是否對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進行客觀分析,并做好應對準備。
提請審議機構編制議題時,有關部門應當對照前款規定逐項作出說明。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的實施工作由黨中央統一部署,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按照黨中央要求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黨委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按程序報批後方可實施,并對實施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 經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等,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是各部門各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三定”規定的重大調整,應當報上級黨委批準後實施。
第十九條 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制度。下級黨委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等任務的情況,應當及時按程序報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權限範圍内能夠解決的應當主動協調解決,超出權限的應當按程序請示,重大事項報黨中央決定。
各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本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重要事項向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 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職責劃分規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緻的意見,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審查。協商不一緻的,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協調。
第二十一條 建立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态調整機制。根據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加強編制的統籌調配和動态調整,建立部門間、地區間編制動态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對編制使用實行實名管理,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财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對本地區本部門機構編制管理和監督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按照相應權限,對機構編制工作規定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紀違法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黨委提出問責建議。
建立機構編制核查制度,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在本級黨委一屆任期内至少組織1次管理範圍内的機構編制核查。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采用科學方法,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客觀評估,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機構編制管理、優化編制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機構編制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執行情況應當納入巡視巡察、黨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範圍,發揮監督合力。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和組織人事、财政、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整改反饋等工作機制,必要時組成工作組,開展聯合督查。
第二十六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嚴禁以下行為:
(一)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變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執行、不報告;
(二)擅自設立、撤銷、合并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在限額外設置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
(三)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行政編制總額增加編制、改變編制使用範圍、擠占挪用基層編制,擅自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财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财政資金;
(四)違規審批機構編制、核定領導職數,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
(五)僞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制統計、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
(六)實施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未經黨中央授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地方機構設置。堅決制止和整治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标驗收等方式幹預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行為。
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有權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等處理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可以采取約談、責令說明情況、下達告誡書等處理措施。
對違規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違規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财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财政資金等行為,有關機關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查處和糾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及對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和追責不力、問題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舉報,受理機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編制工作,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