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開選拔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規定所稱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面向社會采取公開報名,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拔黨政領導幹部。
第三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必須遵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 公開選拔适用于選拔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工作部門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适于公開選拔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
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不宜進行公開選拔。
第五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根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逐步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
(一)為了改善領導班子結構,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幹部;
(二)領導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幹部;
(三)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無合适人選;
(四)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和緊缺專業職位的領導幹部;
(五)其他需要進行公開選拔的情形。
第六條 公開選拔工作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讨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第七條 公開選拔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公開選拔工作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學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八條 公開選拔應當在适當範圍内發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選拔職位以及職位說明、選拔範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和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 公開選拔應當在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的基礎上,根據選拔職位的層次、人才分布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合理确定報名人員的範圍。
第十條 報名人員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報名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報職位要求相當的資格。
對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可以附加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根據選拔職位對人才的需求和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的需要,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等任職資格适當放寬。但報上一級職位的,需在本級職位任滿一年;越一級報名的,應當在本級職位任滿四年;不得越兩級報名。
第十二條 海外留學回國人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人員等,其報名條件和資格由組織實施公開選拔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确定。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通過組織推薦或者個人自薦等方式報名,并填寫報名登記表。報名登記表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公布的報名條件和資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筆試。經資格審查合格參加筆試的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五條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領導幹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特别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個性特征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适應程度。
第十六條 筆試、面試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和競争上崗考試大綱》命題。命題前應當進行職位分析,增強命題的針對性。試題一般從全國領導幹部考試通用題庫以及經認定合格的省級組織部門題庫中提取。
第十七條 筆試分為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5∶1。
第十九條 面試應當根據需要選擇适當的測評方法,注重科學性。
第二十條 面試由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面試小組由有關領導、專家、組織人事幹部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職位的面試一般由同一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
第二十一條 面試小組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測評工作。面試小組中必須有熟悉選拔職位業務的人員。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 根據筆試、面試成績确定應試者的考試綜合成績。
第二十三條 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應試者本人,并在适當範圍内公開。
第二十四條 市(地)、縣(市)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條件允許時可以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組織考試。
第四章 組 織 考 察
第二十五條 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選。考察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
第二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選拔職位的職責要求,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對是否适合和勝任選拔職位作出評價。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衆公認程度。
第二十七條 實行考察預告制。将考察對象的簡要情況、考察時間、考察組聯系方式等,向考察對象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向社會進行預告。
第二十八條 考察采取個别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同一職位的考察對象,應當由同一考察組考察。
第三十條 跨地區、跨部門的考察,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鑒定材料。
第五章 決 定 任 用
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情況和考試成績,研究提出任用建議。
第三十二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讨論作出任用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黨委(黨組)集體讨論認為無合适人選的,該職位選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條 對黨委(黨組)決定任用的幹部和決定推薦、提名的人選進行公示。公示後,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并向社會公布選拔結果。
第三十四條 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幹部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試用期制的幹部,任職一年後經考核不勝任的,提出免職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經過考察符合任用條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員,符合後備幹部條件的,可以納入後備幹部隊伍進行培養。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确保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内定人選;
(二)嚴格按照公開選拔工作方案規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随意更改;
(三)報考人員要自覺遵守公開選拔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四)有關單位要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誇大、隐瞞或者歪曲事實;
(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幹部人事工作紀律,特别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準洩露考試試題、評分情況、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讨論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對公開選拔工作要加強監督。必要時,成立由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方面組成的監督小組,對公開選拔工作進行監督。
對公開選拔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幹部、群衆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公開選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推薦人選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黨政機關競争上崗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競争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規定主要适用于選拔任用中央、國家機關内設的司局級、處級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或者工作部門的内設機構領導成員。
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争的職位,不列入競争上崗的範圍。
第三條 通過競争上崗選拔黨政機關内設機構領導成員,一般在本機關内部實施,也可根據需要允許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
第四條 競争上崗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願與組織安排相結合。
第五條 競争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内進行。
第六條 競争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面試;
(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五)黨委(黨組)讨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的操作順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競争上崗工作在本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幹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八條 競争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導原則、競争職位、任職條件、選拔範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實施方案應當征求幹部群衆的意見,由黨委(黨組)讨論決定。
第九條 實施方案确定後,應當将主要内容在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公布。
第十條 參加競争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競争職位的要求。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競争上崗的人員,自願填報競争職位,可隻報一個志願,也可兼報其他志願。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内調整所報職位。僅有個别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争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争上崗的範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十二條 幹部(人事)部門按照競争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第三章 筆試與面試
第十三條 競争上崗應當進行筆試、面試并量化計分。筆試、面試可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公開選拔和競争上崗考試大綱》命題。筆試、面試結束後應将成績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 筆試主要測試競争者履行競争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
筆試一般由本單位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五條 面試主要測試競争者履行競争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應當根據需要采取适當的測評方法進行。
第十六條 面試由面試小組實施。面試小組一般由本單位領導、幹部(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單位人員應占一定比例。
面試小組成員應當挑選公道正派、政策理論或者專業水平高、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擔任。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面試應當允許本單位人員旁聽。
第四章 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第十七條 對競争上崗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并量化計分。民主測評結果應當通知本人。
第十八條 民主測評主要對競争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争職位的适應程度進行評價,地方黨政機關一般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中進行,單位規模較大、競争者所在内設機構人員較多的,可在該内設機構中進行;中央、國家機關一般以司局為單位進行。
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第十九條 民主測評内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每項可細分為若幹要素,每個要素劃分為若幹檔次,每檔确定相應的分值,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由幹部(人事)部門彙總計算每位競争者的平均分數。
第二十條 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确定,即競争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的競争,依據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确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當按照一定比例計入總分。
參加競争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确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後的,可與組織考察結合進行。
确定考察對象時,可适當考慮競争者的資曆、學曆(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于競争職位數。
第二十三條 考察工作由幹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考察要堅持德才兼備原則,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争職位的适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衆公認程度。
第五章 任 職
第二十四條 黨委(黨組)根據競争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讨論決定拟任人選。
決定人選拟任職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願。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适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第二十五條 對拟任人選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對通過競争上崗任職的人員,需要進行任職試用的,按任職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競争上崗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本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要确保競争上崗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内定人選;
(二)要嚴格執行競争上崗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洩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讨論情況等;
(四)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五)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隐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參加競争的人員要正确對待競争,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争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争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競争上崗工作必須接受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本單位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接受幹部、群衆的監督。幹部、群衆對競争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及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實施競争上崗,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商人事部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拟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
第一條 為擴大黨内民主,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拟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表決,以及全委會閉會期間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拟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
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四條 全委會的表決由黨委常委會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黨委常委會提名的拟任人選、推薦人選名單;
(二)黨委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逐一介紹拟任人選、推薦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況;
(三)對拟任人選、推薦人選進行審議;
(四)無記名投票表決;
(五)宣布表決結果。
第五條 審議時,全委會成員是拟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以及與拟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有親屬關系的,本人必須回避。審議後,回避的委員參加投票表決。
第六條 對審議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黨委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作出說明。
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由黨委常委會決定是否暫緩表決。
第七條 全委會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委員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棄權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決以應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條 投票表決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幹名。監票人由黨委常委會在全委會成員中提名,提交全委會審議通過。計票人由黨委常委會指定,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監票人和計票人應當實行公務回避。
第九條 計票完畢,由監票人向全委會報告計票結果。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條 全委會投票表決未獲通過的拟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一般不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确需再次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的,必須提交另一次全委會表決。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
第十一條 暫緩表決的,黨委常委會應當在下一次全委會前作出是否繼續提名的決定。繼續提名的,應當提交全委會表決。
第十二條 全委會閉會期間,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一)根據黨委意見,組織部門将征求意見表、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提名理由等材料,以書面方式送達全委會成員。
(二)全委會成員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内将意見以書面形式向組織部門反饋。對提名人選,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的意見。不表示意見或者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征求候補委員的意見表不設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欄目,隻設反映情況欄目。
如遇特殊情況,全委會成員本人可以電話或者口頭方式反饋意見,組織部門應當指定專人做好記錄,該記錄與書面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組織部門将征求意見情況向黨委常委會彙報。
(四)經征求意見,超過全體成員半數不同意拟任人選、推薦人選的,黨委常委會應當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
(五)全委會成員反映拟任人選、推薦人選有重大問題的,黨委常委會應當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薦的決定。對署名反映問題的,應當将調查核實情況向反映問題的全委會成員反饋。
第十三條 全委會成員必須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洩露提名、讨論、投票等情況。
在全委會表決和征求意見過程中,任何人不得誣陷诽謗他人和進行串聯、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黨的地區、盟委員會對縣(市、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拟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決定,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
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幹部的拟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黨的縣(市、區、旗)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拟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